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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副行长转职企业副主席,领薪竟未实质履职

2026-11-07 2788

记者|刘嘉魁 11月5日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6个新型职务犯罪典型案例,其中“张某某受贿案”揭示了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腐败的行为。张某某曾是某国有控股银行的副行长,在为某公司协调1.5亿元贷款后,离职转任该公司董事局副主席。尽管两年半的时间中,他只参加了一次董事会,却仍然领取了389万元薪资。最终,他因多项罪名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,并处罚金130万元。

张某某的敛财方式明显带有“期权”特征。他在2001年至2021年间,利用在银行的职务便利,为特定关系人提供贷款等服务,非法获利总计773万元。2018年,他为了某投资公司获得1.5亿元贷款,承诺在离职后担任该公司董事局的名义角色。三个月后,他如约入职,与此同时,他的妻子也被安排进入利益链条,虽然从未实质工作,但仍领取了40万元的薪酬。

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,考虑到张某某的坦白和退赃等情节,依法从轻处罚。案件认定的一个关键在于薪酬的全额计入受贿,而不是以实际工作的数量来扣减。调查中发现,双方往往不以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关系,取证相对困难,因此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和时间线重建。

对于辩护方提出的“部分履职”辩解,检方表示,张某某的偶尔参与会议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履职,因此所领取的薪资属于受贿。该案件也标志着金融监管在处罚高管腐败行为上的严厉立场,未来将造成更大的影响,尤其是对持有特殊关系的雇佣安排的严格审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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